2021年1月14日上午9:30,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宣贯会在北京召开(视频形式),四川分会场设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西楼第八会议室。
本次会议由工信部赛迪研究院材料研究所副所长曾昆主持,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综合处、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等负责人,分别总结了2019年度首批次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解读了首批次试点工作管理细则、保险公司管理最新要求、申报审批常见问题,介绍了在线申报系统使用方法,及一些政策变化,如今年将组织修订《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国家财政资金安排将作重要调整,向关键产业链补链完链项目(保产业链完全稳定)、数字化、智能化等重点项目倾斜,保费补贴将实行封顶机制等。会上,湖南省工信厅、中铝集团作了经验交流。
视频会议结束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副处长赵德本强调,新材料首批次机制不是竞争性支持政策,是普惠性政策。目前,四川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上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效果也不明显。希望四川有关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要大力宣传贯彻,努力将四川省新材料企业符合条件的好产品、好项目推上去、推出去,提高命中率,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重点解读内容摘要
一、“好材不敢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新材料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从材料到装备有较长的验证和迭代过程,影响材料应用的因素既有材料自身的问题,如性能、成本,也有用户使用风险高、不敢用,以及长期协议预定、测试评价考核验证周期长、整机设计定型时已明确了材料品种、难替换等因素。
二、为贯彻落实《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2017]222号),并发布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
新材料首批次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愿投保,生产企业和新材料产品用户企业共同受益。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三、建立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的主要意义:有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新材料生产应用相结合,有助于与“首台套”政策相互衔接。
四、实施效果:通过2017、2018和2019版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目录,开展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材料审查,推动110余个品种实现首批次应用,推动超过300亿元产值的新材料产品进入市场。
五、政策解读
1、什么是首批次?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重点围绕“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两用的新材料发展方向;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建设,但尚处于市场验证或初期应用阶段;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应用风险较高,示范意义较大。一般来说,新材料的市场导入期往往在2-3年左右,生产企业会根据应用情况,逐步调整后续产品的质量性能,最终达到用户要求。采用“首年度”来定义,有助于鼓励材料应用企业大胆使用新材料,缩短应用示范周期,真正达到首批次机制的政策目的。
2、如何理解“首年度”?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批次的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或最早交货日为准。
3、关于目录更替前后的首年度界定。2019年版《目录》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版目录同时废止。签订合同时,哪个版本的目录有效,就以哪个版本为准;以前拿过补贴的企业,如果还是同样产品,与同样的用户,不能继续申请补贴,如果是不同的产品,或者不同的用户,则可以申请;同样名称的产品,如果在新版目录中性能发生变化,可以视作不同的产品;以前没有拿到过补贴的企业,所有的用户都可以视作首批次。
4、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重点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保监会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简称新材料保险),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责任风险。
5、保额、费率水平及补贴比例。首批次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审慎利用放大倍数。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这个放大的倍数。特别是在试点期间,放大到5倍的产品一定是要影响重大,意义突出的产品才行。
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中央财政补贴80%。一是与首台套一致;二是符合主流政策区间。结合试点情况,适时调整相关费率和补贴额度。保费补贴通过工信部部门预算现有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
6、对补贴企业的要求。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不限制外资企业,也不限制产品出口的情形。
7、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六、首批次保险政策趋势研判
1、首批次保险的范围逐步扩大,涵盖材料品种不断增加。2018版目录合计166项,2019版目录合计331项。
2、首批次保险指导目录的意义,不仅仅在保险本身,也是国家急需的材料品种。金融投资机构也在关注首批次保险。
3、政策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4、对政策实施的评价和监督逐步到位。
七、形式审查存在的问题。
1、部分企业申报产品名称、单位书写不规范、不明确;申报材料结构混乱,未做统一装订。因此,要求产品名称必须与《目录》相符;单位书写规范、明确,按公认标准;按照要求顺序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2、实际投保数额与购销合同差异较大:申报企业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核对申报额度;重复投保现象: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之间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投保;保险额度及倍率过高,超过行业公认范围:产品价格要合理,项目的保险额度及补贴申报额度应遵守行业内的一般公认规律。
3、保单合同对保险标的定义不清,应用领域不明确:合同中标的要描述清晰,与《目录》相符,要严格按照重点产品目录中的应用领域申报,严禁为申报补贴刻意与目录中产品或应用领域牵强建立关联。
4、检测报告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必须是由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
5、合同不能证明与投保材料的关联性:申报企业在签订合同及申报补贴时,需注意材料表述的专业性以及与示范目录的一致性;购销合同中必须体现材料的具体名称,避免出现合同中用牌号、符号代替产品名称的现象出现。
6、知识产权及专利与材料生产企业关联性不明确:部分企业知识产权及专利证明材料最终受益人或持有人并非材料生产企业,建议企业提供非本单位持有专利时,提供该产品专利或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文件。